教师发展相关制度

关于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兴学院文件

嘉院人字〔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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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 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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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学院办公室                        2005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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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师资队伍建设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针对我校任课教师年轻化的现状,为了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掌握教学规律,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综合能力,为青年教师创造良好的成才环境,充分发挥我校优秀教师的示范和传帮带作用,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的青年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配备导师的范围是:从2005年1月起,来校工作未满一学年,且尚未晋升高校讲师职务的硕士研究生及本科学历的教师;没有从事过高等教育教学的博士研究生。2004年底以前来校工作的,未晋升高校讲师职务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的青年教师,经本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根据需要,也可配备导师。

第三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周期一般为一年。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培养一般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通过培养成为助教,即本科毕生见习期或硕士研究生初期;第二阶段为通过培养使助教具备主讲整门课程的能力。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确定。

第四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的青年教师,在培养期内,原则上不承担课程教学的主讲任务(对所授的课程无考试命题权),且上课门数一般不得超过1门。

第二章  导师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具备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特别优秀的讲师。

第六条  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

第七条  具有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教学效果优良,愿意承担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

第八条  在本专业中有较深的造诣,教学改革经验丰富。

第三章  导师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根据所指导的青年教师政治思想表现及业务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

第十条  指导青年教师根据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以及该课程在课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等,来组织好课堂教学,指导青年教师正确掌握处理教材中的要点、难点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一条  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包括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指导实验、实习、考试命题等各教学环节。

第十二条  检查青年教师备课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听青年教师的课堂讲授,并针对听课中发现的问题,给予指导。

第十三条  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积极探索教学规律,提高教学水平;帮助青年教师参与科学研究;帮助青年教师阅读专业教材及相关专著材料。

第十四条  导师在指导过程中,应重视青年教师良好师德师风的培养,重视敬业精神、科学精神的培养。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定期对青年教师思想、业务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使用、晋升、脱产进修的意见,对没有达到培养标准的青年教师提出培养的调整意见。

第四章  导师的选拔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根据导师的任职条件和需要培养的青年教师人数,确定推荐导师人数。

第十六条  导师人选采取指派或双向选择的形式来确定,并尽可能使导师和被指导青年教师为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

第十七条  导师人选经各学院(部)以及相关系(教研室)讨论确定,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聘任。

第十八条  每位导师指导青年教师人数一般为1名,确因工作需要,不得超过2名。

第五章  培养期青年教师的主要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青年教师应谦虚好学,努力学习导师的师德风范、敬业精神、教学艺术和工作经验,认真接受导师的指导,力争在指导期内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上岗准备。

第二十条  有教学任务青年教师每次上课前的教案必须交导师评阅,由导师提出修改意见后,再进行课堂讲授。

第二十一条  青年教师应跟班听导师授课(有教学任务的青年教师,每学期不少于32课时),并做好详细的听课记录。

第二十二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备课、上习题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答疑、指导学生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等;也可为其他教师助课;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研究等行政工作;进入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等工作;以及开展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等等。

第二十三条  全面执行导师制定的培养计划,及时就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向导师咨询,考核期满后写出书面总结。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导师要认真填写《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手册》,教学工作委员会不定期抽查导师的指导情况。培养期满时,导师填写《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导师考核登记表》,教学工作委员会作出导师考核意见。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不发放导师津贴,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和导师共同对被指导的青年教师进行考核,定期考察青年教师的政治表现和业务水平,考查青年教师的师德、能力素质等方面的提高程度。培养期满时,被指导青年教师填写《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人员考核登记表》,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导师共同作出考核结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纳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业绩考评范畴。承担青年教师的指导工作是申报教授职务或岗位的条件之一;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转正、定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可延长培养期一年,如仍然不合格,转岗或予以辞退。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各学院(部)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学院(部)队伍建设的考评项目。

第七章  经费保障及待遇

  第二十九条  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所需经费由学校和学院(部)共同承担,纳入学校和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按各学院(部)每学期被指导青年教师人数和人均1000元的标准,拨给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经费,用于各学院(部)对优秀导师的奖励和本单位青年教师的培训费用。具体经费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导师在指导青年教师期间,经考核合格后,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学期给予导师津贴1000元。

第三十二条  青年教师在被指导期间,经考核合格,学校按相应岗位等级及学校平均岗位系数值的基础津贴标准,核拨到所在学院(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需中途变换导师者,由各学院(部)提出,报教务处同意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补聘。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共同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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