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学院青年教师综合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4/22 作者:admin 阅读量: 2505
嘉兴学院文件
嘉院人字〔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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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学院青年教师综合培养
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青年教师综合培养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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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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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青年教师综合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掌握教学规律,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综合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为青年教师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明确方向。培养以强化实践能力、初步具有教学能力和初步确定研究方向三个方面为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为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未满一年且尚未取得讲师任职资格的青年教师。
第二章 培养措施
第四条 青年教师入岗培养
岗前培训:凡新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均需参加学校定期举办的岗位培训,学习《高等教育法律法规》、《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伦理学》等基本理论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结业证书,作为转正、定级、晋升和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普通话培训:未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的青年教师需参加普通话培训班,取得相应等级的普通话合格证书。
第五条 青年教师社会实践
青年教师在参加工作三年内需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社会实践。通过社会实践,使青年教师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提高解决问题能力。主要形式:到生产企业参加实践活动、挂职锻炼等;带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下实验室,指导学生实验;参加各学院组织的结合学科特点的工程、社会实践等。
青年教师的社会实践由所在部门负责落实,作为青年教师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必须在晋升讲师职务之前完成,研究生毕业的青年教师应在晋升副教授职务前完成。对于因工作和其他需要不能一次完成社会实践的教师,可视情况分期累计完成。
第六条 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
青年教师导师制:各学院根据《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为青年教师配备导师,逐个制定培养计划,经过培养使青年教师具备主讲整门课的能力,取得主讲教师资格证。
助课制:青年教师在新参加工作第一学期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在第一学期应完成一门课的助课工作,初步具备教学能力。
试讲制:青年教师开课前必须进行严格试讲,全面考察其课程准备程度,包括教学安排、教学大纲、教案及青年教师对所讲课程全部内容的理解程度等。试讲由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参加考核的应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人数5—7人,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同时也可邀请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参加。试讲合格方能开课,试讲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青年教师讲课技能比赛:学校每年举办青年教师讲课技能比赛。鼓励青年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练就扎实基本功。青年教师讲课十佳、青年教师讲课优胜均作为年度考核和职务晋升的参考。
教学团队培养:各二级学院应将青年教师纳入教学团队培养,组织青年教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青年教师要学习老教师的敬业精神、丰富的教学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青年教师之间应相互听课、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第七条 青年教师科研能力培养
青年教师科研基金:学校设立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鼓励青年教师申报课题,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
学科团队培养:对优秀的青年教师,纳入学科团队培养,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培养人员做助手等,培养合作精神、初步确定研究方向。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总体状况,制定学校层面的青年教师年度培养计划,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学院结合专业情况,制定学院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落实具体措施,保障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等领域水平的提升。
第十条 各学院自行开展的青年教师培训,方案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职能部门视具体情况可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要十分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对优秀青年教师政治上严格要求、业务上积极扶持、生活上热情关心、能力锻炼上创造条件,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年教师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08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